認識註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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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目前共有五十多個可提供設立境外公司之管轄地,以下為常見地區
塞席爾境外公司
Seychelles
簡介
塞席爾共和國 Republic of Seychelles 通稱塞席爾,位處東經 55°-56°、南緯 4°-5°之間,西距肯亞(Republic of Kenya)和索馬利亞(Federal Republic of Somalia) 1500 多公里,西南和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1200 多公里,東北隔海和馬爾地夫(Maldives)遙遙相望,全國總面積共 455 平方公里。為大英國協成員國。
| 首 都 | 維 多 利 亞(Victoria) |
| 成 立 | 脫 離 英 國 獨 立 1976 年 6 月 29 日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法 語 、 克 里 奧 爾 語 |
| 面 積 | 4 4 5 k m ² ( 第 198 名 ) |
| 人 口 | 9 0 , 0 2 4 ( 第 195 名 ) |
| 貨 幣 | 塞 席 爾 盧 比 ( S C R ) |
自1995年發展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業務,加上不斷革新的法律體制促進經濟的迅速發展,吸引外來投資。越來越多的銀行,保險公司在島內設立分支和附屬機構與當地的管理公司、會計師和律師一起為客戶提供服務。
該政府對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公司之境外來源所得、境外財產之繼承、贈與或信託利潤完全免稅,因此幾乎沒有租稅方面的負擔,是極佳的免稅境外公司設立地點。同時政府保護股東利益,不需要向政府機關公開最終受益人的資料。
塞席爾於2003年時,為吸引更多企業到當地設立國際控股公司,重新制定特別執照公司法(Companies Special License Act 2003),設計了另一種無異於塞席爾當地公司之特別執照(Companies Special License,簡稱CSL)的公司。塞席爾與中國、比利時、南非、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模里西斯、辛巴威等多國簽訂雙邊租稅協定,因此CSL特別執照公司可享有雙邊租稅優惠協定,而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控股大陸公司,是無法享有雙重租稅優惠。
特色
一、所得免稅:
依據1994國際商業公司條例,國際公司可免去當地的稅收。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外匯進出無管制、IBC公司股利發放無需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
四、政府保護股東利益,不需要向政府機關公開最終受益人的資料。
五、任何與已有公司的名字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暗含塞席爾資助,政府、保險、王室、國王的或任何涉及公司被認可或不受歡迎的業務的名字都將受到限制。
六、以塞席爾IBC國際商業公司控股大陸公司是無法享有雙重租稅優惠。只有設立塞席爾CSL當地公司才可享有雙重租稅優惠。
公司設立要件
一、公司法人要求
| 標準登記資本額 | 無。 |
| 最低股東人數 | 1人(年滿18歲),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允許使用假借人股東 |
| 當地股東人選要求 | 不需要 |
| 秘書 | 不需要 |
| 最低董事人數 | 1人(年滿18歲) ,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允許使用假借人董事 |
| 是否容許法人董事 | 可 |
二、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 | 須有當地辦公室登記地址。 |
| 註冊代理人 | 必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公司辦理。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之間之業務。 |
三、查名規定
- 一般公司取名(英文結尾可為Co., Ltd.;Limited;Ltd.;Corporation;Corp.;Inc.)*注意Company不能當結尾
- 取名禁用字請參閱連結-禁用字
- 若查名字無法直接翻譯需提供解釋(台灣公司名稱直翻/營業項目/活動)
- 任何與已有公司的名字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含有塞席爾資助,政府、保險、皇室、國王的或任何涉及公司被認可或不受歡迎的業務的名字都將受到限制。
相關規定
| 依循公司法 |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 1994 |
| 公司型態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IBC) |
| 官方及文件語言 | 英語、法語和克裡奧耳語 |
| 外匯進出管制 | 無 |
| 境外來源所得稅率 | 免稅 |
| 可否在當地/居民營運 | 不可 |
| 雙邊租稅優惠 | 無 |
| 設立時間 | 當地註冊局效率高、系統佳、公司成立迅速 |
| 驗資與否 | 否 |
| 年度稅務申報 | 不需要 |
| 地區政法穩定性 | 良好 |
| 銀行及專業服務系統 | 良好 |
聖文森境外公司
St. Vincent
簡介
聖文森國全名為「聖文森暨格瑞那丁」(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位於中美洲東加勒比海小安地列斯島(Lesser Antilles)之風象群島(Windward Is lands)中部,西經60°-61°,北緯13°-14°,介於聖露西亞及格瑞那達之間,係由聖文森(St. Vincent)及格瑞那丁島(The Grenadines)三十二個小島及礁岩所組成。首都為金石城(Kingstown)。
1498年哥倫布發現,先後為西班牙(Spain)、法國(France)、英國(England)佔領
1783年依凡爾賽條約正式劃歸英國(England),1969年10月20日成為國協會員國
1979年10月27日宣布獨立。雖宣布獨立後,但仍為英國政府管轄,但當地政府享有極大自主權,行政管理系統係依據英國法律,因此政治上極為安定。
| 成 立 | 1979年10月27日,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宣布獨立 |
| 官 方 語 言 | 英文 |
| 面 積 | 389平方公里(約為台北市面積之1.5倍) |
| 人 口 | 101,844 |
| 貨 幣 | 東加勒比元(XCD) |
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ND CONSOLIDATION) ACT, 2007),規定在當地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境外所得全部免稅,使當地成為數一數二著名的國際稅務天堂,且備有完善的法律條文以供公司運作。
特色/優點
特色
一、所得免稅:
依據聖國的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ND CONSOLIDATION) ACT, 2007)規定,在當地註冊之國際商業公司(IBC)境外所得免稅。
IBC型態公司股利發放亦無須扣繳。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需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及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無外匯管制。
四、因該法律係歐洲法系,成為歐洲人廣為使用之免稅天堂。
優點
- 當地政府不強制國際商業公司登記股東與董事,因此擁有絕對的商業保密性。
- 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 自治之英國殖民地,政經穩定。
公司設立要求
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ND CONSOLIDATION) ACT, 2007)
一、凡根據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規定所設立公司均稱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IBC),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國際法人身分。
二、根據國際商業法規定,國際商業公司不可有以下行為:
- 與居住於當地之人士有業務往來。
- 擁有位於該國之不動產。
- 從事銀行業務,若根據銀行法第六十三條(Banking Act,Cap 63)獲取執照開業者除外。
- 從事保險或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業務,若根據該國法令授權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除外。
- 從事船業公司業務,若根據聖國法令授權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除外。
國際商業公司設立要件
一、公司法人要求
| 標準登記資本額 | 無。 |
| 最低股東人數 | 1人(年滿18歲),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允許使用假借人股東 |
| 最低董事人數 | 1人(年滿18歲) ,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允許使用假借人董事 |
二、聖國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須有當地辦公室登記地址。
- 註冊代理人:須在當地有一名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
- 註冊代理人:在該成立之國際商業公司,必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信託公司。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之間之業務。
查名規定
- Company不能當結尾。
- 皇家相關字不能使用。
聖文森為海外金融中心
1976年聖文森政府通過第一個法令允許非當地居民設立境外公司、保險公司、信託與銀行。此法令係由一群瑞士與當地律師一同擬出,並同意在歐洲推廣聖文森為海外金融中心之一。因此聖文森成為歐洲人廣為使用之免稅天堂。
1996年及其後陸續修法通過,並宣示聖文森為最現代化的海外金融中心、新的世紀的開始。此法令共有六大條例包含。
- S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Offshore Finance Authority Act, 1996
- Registered Agent and Trustee Licensing Amendments, 1996 & 2004
- 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s Preservation(International Finance)Act, 1996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7
- International Banks Act, 2004
- International Trust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2
此六大條例都有一個共同點,都具有隱密性與保障性。此法令為全球最注重保密規範的瑞士律師一同擬出,具有最嚴格把關隱密性法令的美稱。
聖文森與兩岸直航新關係
沒錯,這就是直航。也就是近五十年來,台灣海峽邊兩個「政治實體」間的人貨直接首航。雖然為了自圓其說,避免踰越國統綱領,我國官方一直以「境外轉運」、「境外航運」等玄虛字眼來稱呼此一雙方新關係,但幾乎所有申請這條新航線的台商都以「兩岸直航」名之。
兩岸直航一開始就有三艘註冊在聖文森船舶加入航運,可見聖文森是兩岸都認定的政經穩定的國家。
| 運送業名稱 | 船舶名稱 | 船舶國籍 | 在台代理 |
|---|---|---|---|
| 福建外貿中心船務公司 | 文昌河 | 聖文森 | 海鋒公司 |
| 福建省廈門輪船總公司 | 盛達 | 聖文森 | 世豐船務公司 |
| 福建省輪船公司 | 聯峰 | 巴拿馬 | 中國航運公司 |
| 福州馬尾輪船公司 | 閩遠一號 | 聖文森 | 立榮海運公司 |
| 中國外運福建集團 | 楚天 | 巴拿馬 | 南泰企業公司 |
| 中遠集裝箱運輸公司 | 麗漣 | 巴拿馬 | 中國遠洋企業公司 |
美國德拉瓦州境外公司
Delaware
簡介
為美國的一州,是最早加入美國聯邦的州,所以又有「第一州」這個稱呼。
「第一州」這個稱呼來自德拉瓦州是第一個複決通過目前美國憲法,並加入現今美國聯邦體系的州;該州於1787年12月7日加入美國聯邦。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 面 積 | 6,452平方公里 |
| 人 口 | 935,614 |
| 貨 幣 | 美金(USD) |
德拉瓦州位於美國東岸,介於紐約及華盛頓間(各約兩小時車程),距離費城約三十分鐘車程,德拉瓦州有「世界公司首都」之稱號( Corporation Capital of The World),近85萬家公司在此成立,美國「財星雜誌前500大公司」(FORTUNE 500)有一半以上的公司都登記在此。
優點
- 德拉瓦州的司法制度為大法官制,不同於一般大陪審團制,司法效率為全美之冠,如遇商業糾紛時,可獲正確快速之審判,因此廣受歡迎。
- 無需固定召開股東及董事年度會議。
- 以美國政府堅強的國力為後盾,作為投資保障,以及與主要國家均簽有投資保障協定,有利海外投資風險之降低與實質的保障。
- 利用美國為世界先進及高度開發的科技大國形象,妥為運用包裝,有利國際間貿易之拓展。
公司型態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此類型之公司為混合式實體公司,擁有合夥組織與有限公司之特性。在稅務上具有合夥組織轉嫁的特性:公司之課稅所得直接由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併入個人所得申報而非該公司之課稅所得;同時也具有有限公司之特性:其為一實質獨立的法人個體,公司股東即合夥人對公司之商業活動無任何個人責任,合夥人最大損失僅止於當初所投資於該公司之金額,因此債權人不可以股東個人資產抵償債務。
查名規定
- LLC型態: 一定要有LLC結尾(可完整拼出來、縮寫) 。
- Corp型態: 除了LLC之外的結尾都是此類。
有限責任公司(LLC)設立要件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建議為自然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
- 經理:只需一名以上之經理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建議為自然人,且無國籍限制,可允許假借人經理,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
-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二、德拉瓦州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須有當地辦公登記地址(Registered office)。
- 註冊代理人:須有一當地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
- 註冊代理人之義務:在美國德拉瓦州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之設立,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公司,向州政府辦理註冊登記。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州政府之事務。
稅制規定
一、所得免稅
美國稅務法制賦予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權利調查美國公民、任何人或任何營業行為從美國所賺取之收入予以課稅,不過,若由非居民擁有的L.L.C.公司和公司來源所得非來自美國,則美國無權利查定課稅。但該公司如有美國當地來源所得則需作稅務申報。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需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州政府,及使用註冊地址費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美國海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帳戶申報
若符合以下規定之美國人須申報海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帳戶:
- 美國人在海外擁有最少一個財務賬戶並有財務利益或簽署權;和
- 在申報年度內的任何一個時間點所有海外帳戶的總額超過10,000 美元。
- 沒有申報將被罰款。
美國人是指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法人組織,包括且不僅限於在美國或根據美國法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有根據美國法例成立信託及遺產都包含在內。
薩摩亞境外公司
Samoa
簡介
薩摩亞(曾被稱西薩摩亞)是由兩個主要的大島和七個小島所組成,位於南太平洋,夏威夷(State of Hawaii)與紐西蘭(New Zealand)中間,處於國際日線的分隔線東邊。
| 首 都 | 阿皮亞(Apia) |
| 成 立 | 1962年1月1日「西薩摩亞獨立國」成立 |
| 官 方 語 言 | 英語、薩摩亞語 |
| 面 積 | 2,934平方公里 |
| 人 口 | 194,320 |
| 貨 幣 | 塔拉(WST) |
薩摩亞群島的憲法效法議會制度,建基於英國的普通法,並受大英協會的判例影響。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八八年,當地政府頒佈國際公司法例,以及相關的銀行、信託及保險法例,內容主要基於科克群島的法例。而國際公司法後來經過修改,按照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形式,使之更加容易使用。且對於大額法定資本的公司並無收取任何附加的政府資本稅費,而有其特殊優益。
特色/優點
- 法例容許在公司註冊証書上,除英語名稱外,使用中文名稱註冊(或其他國家的語言)。另外,公司條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等相關證件也都可以使用中文,可增加銀行開戶及海外投資認證之方便性。是目前極少數具有此優勢的境外公司註冊地之一,尤其適用於如台灣、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的華人世界進行投資或控股。
- 薩摩亞當地就設有中國大使館和台灣駐外代表處,可替於中國和台灣進行之交易及業務提供或協助旁註及認證文件的服務。
- 維持容易—薩摩亞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也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僅需按時繳納政府規費即可。另外,除非有變更股東/董事,否則也不需要每年申報股東/董事資料。
- 由於薩摩亞政府對於公司登記註冊資本額並無任何限制,故適合作為跨國投資之控股母公司,各國稅務局和國際發展暨合作組織(OECD)尚未將注意焦點放在薩摩亞,故比維京群島適合用來作為三/四角國際貿易、收受國外佣金和個人的稅務規劃。
- 以薩摩亞公司來台灣持有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分公司,可以享有稅賦上的優惠。
公司設立
- 名稱:一般公司名稱以英文為主,公司執照亦可登記中文譯名。
- 資本:不論資本額大小政府規費不變。
- 股東:至少一名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 註冊地址/註冊代理人:當地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維持一個在薩摩亞境內的註冊地址及一個註冊代理人。
- 董事:規定最少須有一名董事,允許法人擔任董事。
- 秘書:規定最少須有一名秘書,允許法人擔任秘書。
- 賬簿、記錄、印章:公司無須呈報賬目或年度報表。
查名規定
- Company不能當結尾。
- 查名免費保留14天,無法重查,可付費保留。
稅制規定
於當地註冊之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無需繳付任何當地稅項,包括印花稅、資產增值稅等。此外薩摩亞亦不設外匯管制及奉行嚴密的隱私保護。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國際公司法並於2008年修改部份條文,明訂有關薩摩亞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的註冊規範,法條容許相當程度的彈性及機密性。
- 可登記中文公司名稱,中文公司名稱須是英文公司名稱的直譯或音譯。
- 可以中文公司章程存檔。
- 股本不設最低限額及不需繳付股本印花稅。
- 不須登記年報。
- 董事、股東、秘書的資料不需向公司註冊處登記,但必須歸檔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
- 公司章程經董事會決議後可進行修改。
開曼群島境外公司
Cayman Islands
簡介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位於牙買加(Jamaica )西北方268公里,邁阿密(Miami)南方640公里的加勒比海中,地處加勒比海的英屬殖民地。
開曼群島長久以來政治穩定,為行政、商業、及金融中心。當地除旅遊業外絕少其他工業,因而也特別集中注意力及注重提供企業、金融、銀行等服務。
| 首 都 | 喬治敦George Town |
| 成 立 | 脫 離 英 國 獨 立 1976 年 6 月 29 日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 面 積 | 264平方公里 |
| 人 口 | 60,765 |
| 貨 幣 | 塞 席 爾 盧 比 ( S C R ) |
開曼群島由英國倫敦政府統治,但實際統治權則授權總督、行政理事會及立法會,因此開曼實際上享有高度之自治權。其司法制度沿襲英國普通法,使用語言為英語,完全無外匯管制,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當地的境外公司分為非居民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簡稱”EC”)。豁免公司可以將註冊地遷冊,但非居民公司則不可,因此一般境外公司均使用豁免公司。島上開設有超過六百家銀行,僅次於香港、倫敦、紐約、東京,為世界第五大的金融中心。並有為數眾多的法律、會計、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迅速快捷的服務。當地與美國有大量的業務往返,而開曼群島現今更是一個重要的離岸銀行中心。
特點/優點
特點
開曼公司可以在香港及美國Nasdaq及世界主要證券市場掛牌上市,開曼政府並允許公司執照上將公司名稱以中英文並列,對欲往海外上市的公司而言,極具吸引力。
優點:
1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會議。
2自治之英國殖民地,政經穩定。
3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4運用開曼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開曼公司。
公司設立
開曼群島公司法將公司型態分為三類
- 一般公司
- 非居住者公司
- 豁免公司
其中以豁免公司最常被使用。
豁免公司設立方式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需1名以上股東,可為法人或自然人。最終受益人之資料必須提供給當地之註冊代理人。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
- 董事:需1名以上董事,可為法人或自然人。董事資料需呈報註冊處,但不會供公眾查閱。
-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地址登記
- 註冊資本額:註冊資本額一般為US$50,000 以下,US$1,000,000以下,US$2,000,000以下,及大於US$2,000,000。不同的註冊資本額有不同政府規費。
二、開曼政府要求
-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但可以指派授權人出席。Annual Report需呈報公司註冊處,但不會供公眾查閱。
- 公司法定的記錄,必須留置影本於當地註冊代理人。公司受益人之資料也必須提供給當地之註冊代理人。
稅制規定
- 所得免稅:
根據英屬開曼群島的公司法(The Companies Law)規定,在當地註冊之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境外所得免稅。 -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 三、外匯進出無管制、EC公司股利發放無須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
英屬維京群島(BVI)境外公司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介
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位於中美洲的加勒比海,波多黎各以東60公里的群島。
| 首 都 | 羅德城(Road Town) |
| 成 立 | 復於1967年獲准自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 面 積 | 153平方公里 |
| 人 口 | 31,758 |
| 貨 幣 | 美金 ( USD ) |
英屬維京群島為自治的英國殖民地,直接由英國政府管轄,但當地政府享有極大之自主權,當地總督及議會之行政及管理權力均有英國法律依據,因此政治上極為安定。其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規定在當地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Business Company,“BC”)境外所得全部免稅,使當地成為最著名的國際稅務天堂,且其備有完善的法律條文以供公司運作。目前在當地註冊公司已超過660,000家。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於2004年12月通過的法案-“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usiness Companies Act,2004,“BC Act”並在2005年1月1日生效。此案將會漸漸取代之前大家所熟悉的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IBC Act”)。新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與之前適用的國際商業公司法有很多相同的特點,主要的原則是要縮短當地公司與境外公司稅務上的差異。同時新的法令還是維持以往的靈活性及簡單性。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境外公司必需依照新的商業公司法BC Act登記,而舊有依據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Act成立的境外公司仍可繼續採用IBC Act或者選擇重新登記成為新的商業公司BC Company。只於2007年1月起所有舊有依據IBC Act成立的IBC公司已經由註冊局自動轉登記為BC 公司。
優點
- 當地政府不強制商業公司登記股東與董事,因此具有絕對的商業保密性。
- 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 自治之英國殖民地,政經穩定。
- 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 運用BVI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BVI公司。
公司組織型態
一、凡根據BC Act規定所設立之境外公司均稱為商業公司Business Company(BC),為股份有限公司,具國際法人身分。
二、禁止事項: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BC公司不可:
- 與居住於英屬維京群島之人士從事業務。
- 擁有位於英屬維京群島之不動產業利益。
- 從事銀行或信託業務,若根據「銀行及與信託人公司法令(Bank and Trust Companies (Amendment)2006)」獲取執照開業者除外。
- 從事保險或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業務,若根據法令授權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者除外。
- 從事公司管理業務,若根據「公司管理法令(Company Management (Amendment) Act 2006)」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者除外。
- 從事向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立案之公司提供註冊地址或註冊代理人之業務。
B C 公司設立要件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
- 董事:只需一名以上之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
-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以登記發行股數來計算。標準登記股數為50,000股,如登記股數超過50,000股則政府規費會相對的增加。
二、 BVI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登記地址(Registered office)。
- 註冊代理人:需在當地有一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
- 註冊代理人之義務:在英屬維京群島之商業公司(BC)之設立,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信託公司至英屬維京群島政府辦理註冊登記。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間之事務。
稅制規定
一、所得免稅:
根據2004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規定,在當地註冊之商業公司(BC )境外所得免稅。
二、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及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進出無管制。
四、BC公司股利發放無須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
安圭拉境外公司
Anguilla
簡介
安圭拉(Anguilla)位於中美洲的加勒比海東北,鄰近英屬維京群島(B.V.I.) 及聖克里斯多福(St. Kitts),是背風群島北端的島嶼,東南距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市(Miami)約950哩,乃英國的海外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沿襲英國普通法,並依當地情況作適當調整。該島嶼由總督從民選的議會代表中委任的行政委員會管治。其防務和外交由英國負責,法律制度也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 首 都 | 瓦利The Valley |
| 成 立 | 1980年,成為一個獨立的英國王室殖民地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 面 積 | 91平方公里 |
| 人 口 | 14,731 |
| 貨 幣 | 東加勒比元(XCD) |
當地的法定貨幣為東部加勒比海幣,但美元可自由流通,而當地並無外匯管制。東加勒比元與美元掛鉤,由東加勒比中央銀行控制。
特色/優點
- 法例容許在公司註冊証書上,除英語名稱外,使用中文名稱註冊或其他國家的語言。另外,公司條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等相關證件也都可以使用中文,可增加銀行開戶及海外投資認證之方便性。是目前極少數具有此優勢的海外註冊地之一,尤其適用於如台灣、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的華人世界進行投資或控股。
- 安圭拉政府對於公司登記註冊資本額並無任何限制,故適合作為跨國投資之控股母公司,再加上各股東/董事的詳細資料均無須列入任何公開紀錄內,除非涉及跨國非法活動,原則上也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資料,隱密性相當足夠。
公司型態/設立要件
公司型態
除了國際商業公司外,各公司條例還提供有限責任公司及普通公司。由於安圭拉實際稅率為零,這些形式可用來成立國內或海外公司。另外,擔保有限公司、混合公司及非營利公司也允許成立。
設立要件
- 名稱:一般公司名稱以英文為主,公司執照可以有中文譯名 ; 公司名稱也可以中文為主,英文名稱為譯名。
- 資本:不論資本額大小政府規費皆不變。
- 股東:可僅有一名股東,並可以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份。股東資料不公開。
- 董事:規定最少須有一名董事,允許法人擔任董事。董事資料不公開。
- 註冊代理人:當地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委任一個在安圭拉境內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及一個註冊代理人。
- 年度申報:公司不須呈報賬目或年度報表。
查名規定
- Company不能當結尾。
- 查名免費保留10天,系統無法重查。
安圭拉國際商業公司特點
安圭拉國際商業公司根據1994年國際商業公司條例(曾於1998年修訂)成立,該條例幾乎囊括現代此類法例最合適的內容和特點。
- 安圭拉國際商業公司是極為靈活的機構,規定只須向當局呈報極少資料。
- 不必提交財務報表。
- 不必揭露最終受益人。
- 也不必在該島境內舉行會議,而且規定與會人可以親自參加,或藉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工具參加會議。
- 每年只需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英國和安圭拉政府正聯合執行一項積極的計劃,以將安圭拉發展成為一個監管良好的高級金融服務中心。
稅制規定
安圭拉是主要的免稅樂園,不徵收所得稅、公司稅、資本增益稅、利得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直接稅。境外所得不須課稅。
貝里斯境外公司
Belize
簡介
貝里斯Belize位於中美加勒比亞海岸,緯度與菲律賓相近有「小美國」之稱,與墨西哥(México)、瓜地馬拉(República de Guatemala)等國家相接。
1964年1月,採用議會制度的完全自治政府成立。1973年6月,這個地區的正式名字從「英屬宏都拉斯」改為「貝里斯」。
由於地理位置特殊的貝國,是通往美國最迅捷的管道,所以有美國戰略後門之稱。
| 首 都 | 貝爾墨潘Belmopan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 面 積 | 22,800平方公里 |
| 人 口 | 324,528 |
| 貨 幣 | 貝里斯元(BZD) |
就經濟面來看,貝國政府的策略是以朝向多層面的發展,從農業、漁業、輕工業、旅遊業等,正迅速擴展。再加上外國的援助,使得貝國享有進入美國、英國及加勒比海共同市場的優惠權等優勢,且貝國政府也給予外國投資者特許優惠,使得近年來投資貝國的國家迅速成長。
特色/優點
- 隱密性高—各股東/董事的詳細資料均無須列入任何公開紀錄內,除非涉及跨國非法活動,原則上也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資料。
- 股東及董事會議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舉行,並可委託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訊方式開會(如:電話、傳真等)即具有法律效力。
- 與台灣簽訂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可以貝里斯公司來台灣持有土地、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以及辦事處。
公司設立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允許使用假借人股東並可發行不記名之股票。
- 董事:只需一名以上之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並允許假借人董事。
-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一般標準註冊資本額為 US$50,000,如超過US$50,000則政府規費會相對的增加。
二、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須有當地辦公室登記地址
- 註冊代理人:在該國成立之國際商業公司,必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公司辦理。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之間之業務。
查名規定
- Company不能當結尾。
稅制規定
- 所得免稅:
貝里斯2019年通過經濟實質法同時也修訂了”所得與營業稅法”(Income & Business Tax Act)並於2020年1月生效,除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外的所有實體,皆被視為貝里斯的稅務居民,每年需提交稅務申報表並納稅,2017年10月16日前設立之IBC公司將可豁免至2021年6月30日,2017年10月17日後設立之公司將於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稅務申報表並納稅。
(* 2021/2/3 通知延長6個月期限,2020年稅務申報期限改到2021年9月31日) - 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 外匯進出無管制、IBC公司股利發放無需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
報稅說明
稅率表
稅務申報表
最新消息
模里西斯境外公司
Mauritius
簡介
模里西斯( Mauritius ) 位於馬達加斯加共和國(Repoblikan’i Madagasikara )以東800公里,為印度洋上的群島國。模里西斯人民識字率高達 90 %,年輕一代多有高等教育水平,當地亦有為數不少的律師和會計師可提供國際性專業的服務。
| 首 都 | 路易港Port Louis |
| 成 立 | 1968年3月12日宣布獨立。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法 語 |
| 面 積 | 2,040平方公里 |
| 人 口 | 1,237,091 |
| 貨 幣 | 模里西斯盧比(MUR) |
特點
公司型態分為境外公司GBL1(Global Business License Category 1)、國際公司GBL2(Global Business License Category 2)為一新興的租稅天堂領地,與多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尤其是與中國大陸、印度、南非及印尼之間的租稅協定,可使運用模里西斯型態為GBL 1的公司作為控股公司享有優惠的租稅減免。
此外,公司註冊執照上可加註中文名稱,使得運用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更為便利。
一、稅制規定:
- 根據模里西斯的國際商業公司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ACT 2001)規定,在當地註冊之國際商業公司(GBL2 )境外所得免稅。
- GBL2公司股利發放無須扣繳。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境外公司-GBL1介紹
根據模里西斯於2001年12月1日最新公佈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1,模里西斯另一種公司型態為Global Business Licence Category 1簡稱GBL 1,就是先前的Offshore Company。與公司型態為GBL 2的國際公司不同處,在於此GBL 1公司可用來取得模里西斯『與多國所簽之租稅協定』。它的特性有為投資者提供保護,例如每年經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要備份給模里西斯境外商業活動監管局留底,且其董事股東資料仍受公司法保護,不供一般公眾查詢。
一、用途
- 基金管理
- 境外僱傭公司,僱用海外員工
- 國際顧問諮詢服務
- 船舶、運輸管理
- 航空租賃、註冊
- 海外控股公司
- 從公開市場取得資金
- 申請自由港口執照
- 避免雙重課稅
- 保險契約
二、稅制規定
在1998年7月1日以後取得執照的GBL 1,公司所得稅率為15%(模里西斯政府採用自1998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境外公司徵收15%稅率措施,強調模里西斯不是避稅港、它是個非常有制度化、經營化國際金融服務中心)。但是1996年7月所得稅規章制定中,境外來源所得與國外所繳的稅可抵模里西斯所得稅之用,如此一來實際稅率費用便可減低到3%。
該國並與中國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兩國目前雙邊優惠稅率股息為不超過5%、利息、權利金各為不超過10%為限,因此該類公司為投資中國,非常好之控股及節稅工具。
三、公司設立
- 董事:至少兩位模里西斯當地人仕,董事不可是法人,公司的董事名冊需交給模里西斯境外商業活動監管局建檔。
- 股東:至少一人,不分國籍,不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必須揭露公司最終受益人資料,受益人必須提供銀行推薦函,公司的股東名冊需交給模里西斯境外商業活動監管局建檔。
- 秘書:必須是當地秘書。
- 註冊代理人:必須是模里西斯公司局核發執照的註冊代理人。
- 註冊地址:須有模里西斯當地公司登記地址
四、優點
此類公司型態可用來取得模里西斯『與多國所簽之租稅』協定。為了取得模里西斯租稅協定優惠系統,必須成立GBL 1公司,而且此公司的主要成員必須由模里西斯當地的居民組成。
五、如何達成設立GBL 1公司的條件
- 需委派兩位模里西斯當地居民擔任董事,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 任命一位當地秘書與一位當地審計人員。
- 在模里西斯銀行開立帳戶。
- 需保留公司會計資料與相關文件在模里西斯的註冊辦公室。
- 不可發行 ‘不記名股票’與 ‘無面值股票’。
- 不可與當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來。
- 不可擁有位於模里西斯的產業或持有當地公司的股份。
- 不可用模里西斯貨幣-盧比交易。
- 每年舉行年度會議。
- 公司會計資料或相關文件,需經專業審計並有會計師簽證報告並做稅務申報須提供年報地註冊地址。
國際公司-GBL2介紹
| 股東 | 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允許使用假借人股東,不可發行不記名之股票。 |
|---|---|
| 董事 | 只需一名以上之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法人不可為GBL2公司),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並允許假借人董事。 |
| 秘書 | 如股東及董事為同一個人,則需另外委任一名秘書。 |
| 註冊資本額 | 無大小資本額之分,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
◎優點:
- 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 獨立國家,政經穩定。
- 以模里西斯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屬於外商投資,對台商較有保障。
- 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 運用模里西斯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模里西斯公司。
- 不須聘任當地董事,每年不須辦理稅務申報及申報財務報表
GBL1與GBL2比較表
| GBL1 | GBL2 | |
|---|---|---|
| 當地註冊地址 | 需要 | 需要 |
| 當地註冊代理人 | 需要 | 需要 |
| 基本股東人數 | 1人 | 1人 |
| 法人股東 | 容許 | 容許 |
| 最低資本額限制 | 無 | 無 |
| 最低發行股數 | 1股 | 1股 |
| 不記名股票 | 不容許 | 不容許 |
| 股票無面值 | 不容許 | 容許 |
| 稅制 | 15% | 無 |
| 董事最低人數 | 2人(當地居民) | 1人 |
| 法人董事 | 不容許 | 容許 |
| 當地秘書 | 需要 | 不需要 |
| 舉行年度會議 | 需要 | 不需要 |
| 享有租稅協定 | 有 | 無 |
| 每年年報提供 | 需要 | 不需要 |
| 每年審計報告 | 需要 | 不需要 |
| 現成公司 | 無 | 無 |
| 遷冊 | 容許 | 容許 |
巴哈馬境外公司
Bahamas
簡介
巴哈馬共和國(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位於佛羅里達州(State of Florida)東南方600哩處延伸至海地(Repiblik Ayiti)北方5O哩。
| 首 都 | 拿索(Nassau) |
| 成 立 | 1973年成為獨立的巴哈馬國 |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 法 語 、 克 里 奧 爾 語 |
| 面 積 | 13,880平方公里 |
| 人 口 | 385,637 |
| 貨 幣 | 巴哈馬元(BSD) |
1973年巴哈馬成為獨立的國家,國會由65位議員組成。由於巴哈馬本身缺乏資源,因此,政府致力發展輕工業如:晶鹽製造業、藥品、甜酒、啤酒釀造..等,在大巴哈馬島設立自由貿易區,其他如國際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則是從1920年代起便一直蓬勃發展至今。
由於巴哈馬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活躍參與,許多國際性的商業銀行皆在此設立分行如:加拿大皇家銀行等。巴哈馬法定貨幣是巴哈馬幣(B$),與美金等價,美金與巴幣(B$)在當地皆可通用。政府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從早上9:00到下午5:30。美國、英國、加拿大、比利時、法國、德國、以色列、義大利、荷蘭、瑞士…‥等國家,在此皆設有大使館。
特色/優點
特色
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需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優點
- 公司在境外之一切商業活動、交易或投資利得完全免稅。
- 公司成立後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並以其選擇的貨幣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
- 可隨時變更公司董事/股東及公司幹部。
- 可用公司名義開立銀行戶頭、設立信託、擁有定期存款。
- 公司各項記錄、帳簿、股東名冊等,可保存在世界任何地方。
- 公司可擁有房地產、動產;支付或收受佣金、版稅、權利金……等。
- 公司章程之內容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註冊地址、法定代理人、營業項目(通常會將公司營業項目登記得非常廣泛,將涵蓋所有可能產生的商業活動與範圍)、公司註冊資本…等。
- 公司名稱可使用下列結尾: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nonima, Ltd, Inc, S.A。
- 無需每年舉行股東及董事會議。
公司設立要件
巴哈馬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俗稱IBC公司),目前是採用2000年最新立法之國際商業公司法(The IBC Act;2000)。
巴哈馬國際商業公司有如下之特色:
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至少一名以上之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無國籍限制。自然人則須年滿18歲以上。最終受益人之資料必須提供給當地之註冊代理人。不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 董事:至少一名以上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無國籍限制。自然人則須年滿18歲以上。董事資料需呈報公司處,但不會供公眾查閱。
-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一般為註冊資本額為 US$50,000,如超過 US$50,000則政府規費則會相對的增加。
新加坡境外公司
Singapore
簡介
新加坡(Republic of Singapore)古稱獅子城,是位於東南亞的城邦島國、城市國家。該國位於中南半島最南端,扼守麻六甲海峽最南端出口,其南面新加坡海峽與印度尼西亞相隔,北面柔佛海峽與馬來西亞相隔,並以新柔長堤與第二通道兩座橋梁相連於新馬兩岸之間。
| 成 立 | 1965年獨立後 |
| 官 方 語 言 | 英語、華語、馬來語、坦米爾語 |
| 面 積 | 728平方公里 |
| 人 口 | 5,703,600 |
| 貨 幣 | 新加坡元(SGD) |
新加坡是一高度管制、行政效率高、法律健全、金融自由的國家,亦為一綜合通訊、銀行和貿易的中心,大部分國家知名的銀行、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多在此設有據點,為一平穩具良好成本效益的司法管轄區,非常適合國際貿易和投資。
特色/優點
- 良好的投資環境與稅制。
- 為世界上少數與中國大陸同時簽有投資促進、保護條約和全面租稅協定的國家。
- 與全世界約34個國家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
- 與許多國家訂有投資保障協定。
- 新加坡控股公司可在許多國家之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針對在海外由新加坡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跨國企業可以申請成為營運總部(OHQ),可享有五~十年的低稅率優惠,新加坡營運總部所擁有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每年所分配的股利,匯回新加坡可享有免稅優惠,另外新加坡營運總部將這些股利匯回總公司實現利得時,也不課征任何稅賦。若是有一定的經營成果,也可以申請在新加坡證券交易市場(SGX)上市掛牌交易。
公司型態/成立過程
公司型態
新加坡公司可分為”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
公司成立過程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需1名以上股東,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 董事:需1名以上董事,需為自然人,其一需為居住當地之新加坡居民,但可不持股。
- 發起人:發起人需在新加坡會計師面前簽證或在台灣公證人簽證。
- 秘書: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需有當地居住之秘書一員,且需為ACIS(新加坡秘書協會)成員
- 註冊資本額:註冊資本額為新加坡幣SGD100,000。需驗資。
二、新加坡本地要求:
- 股東大會:公司成立後十八個月內,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之後每一年必須在年終結帳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
-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地址登記。
- 會計師稽核:公司成立後三個月內,必須委任合格註冊會計師。每年公司帳無論有無營業,皆需於每年股東大會一個月後申報公司資料,需由當地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並向稅務局申報。
三、應注意事項:
- 公司設立程序較麻煩,費用亦較貴,且需一名新加坡當地董事。
- 地理位置較不便進行轉口貿易。
- 每年需由委任新加坡會計師作稅務申報。
稅制規定
新加坡稅務為屬地主義,即境外所得免稅。不論在新加坡或在國外成立之公司,只要其行政管理及行政權在新加坡者,均需繳稅,其公司稅率為17%。
此外,新加坡政府更設立了完善的免稅制度和退稅優惠,吸引更多人到當地創業。根據2020年最新的資訊,針對首S$10,000的應稅收入可享 75% 免稅,其後 S$190,000 也有 50% 免稅。而在2013 – 2020課稅年度,企業可獲得 25 – 50% 的退稅,金額上限因應不同年份而異,由 10,000至25,000新元不等。
香港境外公司
Hong Kong
簡介
香港(Hong Kong)位於中國大陸東南方的南中國海中,由:香港島、大嶼山、九龍半島及新界所俱成,香港島面積大約75.6平方公里為其主要商業區。
香港,別名:東方之珠,是全球最自由開放的市場,也是東南亞的財務及金融中心,而且是位於紐約(New York)及倫敦(London)之後的世界第三大的金融中心,吸引許多國際性跨國企業以香港作為亞太地區的企業總部。
| 成 立 |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 |
| 官 方 語 言 | 正體中文、英文 |
| 面 積 | 2,755.03平方公里(第167名) |
| 人 口 | 7,500,700人(第101名) |
| 貨 幣 | 港元(HKD) |
香港特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屬於中國一個享有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國人民政府。由中國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香港特區的防務,香港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授予的自治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另香港並得以擁有獨立貨幣制度,獨立關稅區,及自由貿易體制的地位。香港由於和台灣有相當之地緣關係,而且航運發達,為一相當理想之轉運港口,以利從事三角貿易。再者,由於資金匯入匯出均無管制,且利息所得免稅,近來又取消遺產稅,故方便台商之資金調度。
優點/特色
- 地理位置優越,極適合作轉口貿易。
- 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
- 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香港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可享受租稅惠。
應注意事項:
1.1997年7月後歸還中國大陸,其政治具不穩定性,其香港公司之稅務資料是否會被中國大陸引用以查稅,則具有相當大之稅務風險。
2.香港公司須申報年報,且尚需聘請會計師審計及稅務申報。
公司設立
1. 香港設立需先查名通過(英文名稱結尾一律依香港規定為Limited)。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也可以中英文並列,可自行取名亦可以選擇架上名單
2. 至少有一名年滿十八歲自然人董事,且無國籍限制,股東、董事可以是公司法人。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各股東僅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3. 公司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居住者,香港持牌會計師、香港持牌律師、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4. 公司需要在香港設有註冊地址,作為公務單位接收通知及程序的公司法定地址,可不同於營業地址。
5. 設立方式有下列兩種:
(1) 由客戶自行擔任發起人,待設立文件簽回後,方可開始進行設立申請事宜。
優點:發起人為客戶本身。
缺點:辦理時間較長,且公司名稱可能被他人先行設立使用。
(2) 由香港秘書公司擔任發起人,以香港秘書公司名義先申請公司執照。
優點:辦理時間較短。公司由香港秘書申請公司執照,避免公司名稱被他人先行使用設立。
缺點:章程上的發起人名稱會是香港秘書公司,股份將由發起人轉讓第一股給真實的股東。
稅制規定
年度利得稅申報(Tax Return): 公司成立十八個月後稅務局將發出首次利得稅申報表,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要求,香港公司註冊後,每年必須進行審計與報稅。即使是一家沒有營運的公司也是需要提交稅表的,因為稅務局需要根據報稅表來評定公司是否需要繳稅,所有公司提交報稅表的同時, 必須提供當地合格會計師審計報告,並計算利得稅。
(A) 利得稅申報
I.進行報稅的時間:
公司成立滿18個月後稅務局將發出首次稅表,須於3個月內申報,公司若有應繳納稅額,每年須依結算日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II.香港公司境外所得免稅,首先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A.合同非在香港當地簽的;(通常情況合同上會有銀行的簽約地)
B.買賣雙方皆非或自然人
C.貨物非在香港當地報關;
D.未在香港當地設立實體辦公室和聘請當地的員工;
E.接單非在香港完成。
所有交易需滿足免稅條件後才可主張境外所得免稅。
III. 報稅並不意味要繳稅,唯仍須向稅務局舉證為免稅所得。由稅務局認定核准為主,無營運可採零申報,有營運則需填製稅表連同會計師審計報告申報
IV. 逾期不報稅的後果:
《稅務條例》規定對犯有下列事項的人士施以重罰:
(1) 不遵照通知書的規定填交報稅表而無合理辯解;
(2) 填報不確資料而無合理辯解;
(3) 虛報資料蓄意意圖逃稅;
(4) 不存備足夠的業務收支與資產及負債紀錄而無合理辯解;
(5) 停止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
(6) 地址變更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或
(7) 獲豁免物業稅的物業業權變更而不通知本局。
逃稅是一項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0,另加相等於少收稅款三倍的罰款及可判處監禁 3 年。
(B) 雇員申報
I. 進行報稅的時間:
通常在每年四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税務局會向僱主發出BIR56A表格(雇主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employer return),並要求於1個月內申報.
II. 若公司無任何需課薪俸稅的僱員或長俸僱員,仍需在BIR56A表格填上(無)字寄回稅務局登記,以免罰款。
III. 若公司有香港籍雇員,需委任一位香港會計師帶甜I.R.表格第56B號表格,並提供員工姓名、性別、香港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已婚或未婚、地址、職位及這段時間的全部薪資,一同遞交至稅務局。申報費用會依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來評估。
《稅務條例》規定對犯有下列事項的人士施以重罰:
(1)不遵照通知書的規定填交報稅表而無合理辯解;
(2)填報不確的報稅表而無合理辯解;
(3)虛報資料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或有應課或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因開始受僱、離職或離開香港而不以書面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
逃稅是一項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0,另加相等於少收稅款三倍的罰款及可判處監禁 3 年。
無論香港公司收到利得稅報稅表或薪俸稅報稅表,都應及時回應進行申報,一但過了報稅的寬限期,會有罰款,甚至是收到法院的傳票,嚴重的要判監禁,影響董事在香港的信用記錄,在香港出入境都會受到影響。
相關規定
香港公司注意事項:
1.政府規費:由於香港政府不定期實施優惠政策寬免政府規費,故商業登記規費
依香港政府公告之金額調整。通常於每年4月更新之(此金額可在官方網站查詢)
2.公司的資料為公開資訊 可於查冊中心付費調閱查詢
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2018年3月1日起)
- 依法令識別其公司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何取得該重要控制人所需資料
- 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記錄有關重要控制人資料並保持資料更新
- 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並允許執法人員隨時抽查
4.香港公司之年度維護
(1)歸檔周年申報表
公司需遵守公司條例規定於每年設立周年日起42日內向註冊局申報登記股東及董事詳細資料之週年報告annual return , 若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公司,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另外《公司條例》第662條規定,本地私人公司如未有遵從該條文,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失責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1,000元。
(2)周年股東大會
香港公司需每年舉行一次年度股東大會, 依營運狀況製作簽署股東會議紀錄備查.大會之功能為審閱公司財務報表,宣派股息及委任審計會計師及董事,大會可在任何地點舉行,惟章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3)更換商業登記證
香港公司應於每年周年日起1個月內完成續期商業登記證。
另外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第8(1A)條及<商業登記規例>第3A(2)條明確規定,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註冊的法團,須於其實際開業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業務的名稱、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和開業日期。若不遵辦上述事項,即屬違法,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
(4)每年繳交秘書及登記地址費用
1.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國際間的貿易行為,是最常見到的運用方式。其實也是境外公司的緣起。國際企業在國際商業活動中,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移轉計價的行為非常普遍,各事業利潤單位的銷售價格、成本的調撥、佣金的撥放、帳款的收取等。
2.控股公司(Holding Co.)
運用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對外轉投資可以說是所有境外公司的運用中最複雜的一種,其主要優點如下:
1.規避政治風險、轉投資國家如果與本國無良好外交關係,運用境外公司可多一層保障,不會因兩國間的外交惡化而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
2.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盈餘可累積於境外公司有延緩課稅及方便資金調度等優點。
3.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於直接波及母公司。
4.便於合併或轉讓,在國際投資中,將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併或轉讓給其他公司,是最簡便且成本最低廉的方法。
5.塑造良好形象,以多重控股的方式轉投資投資其他地區可塑造出本身企業國際化的優良形象。
免稅在控股公司的考量上是一個重要因素,但絕不是唯一的考量。公司設立地點的選擇、整體架構的規劃及公司組織章程,也都極為重要。以上舉例僅為簡單說明,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之規劃及應注意事項,將另闢章節加以詳述。
3.財務公司(Financing Co.)
對於一個跨國投資的企業而言,以境外公司來作為集團的財務調度中心可說是絕對必要的行為。
茲簡要說明如下:
1.調整企業集團的股利發放,一個跨國企業並非在每個國家都可以穩定獲利,透過境外公司來調整股利的發放,可以讓盈餘平穩化。
2.方便資金調度,利於轉投資,將集團資金集中於境外公司調度,隨時可掌握商機投入資金,省去了可能因外匯管制或其他不利因素而延誤商機。
3.特殊的融資安排,例如投資某地區,運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舉債的方式,如果被投資地區對利息匯出的扣繳率低於所得稅率,就有租稅利益存在。此外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有關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集團財務調度的方式可說是不勝枚舉,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說明,讀者應針對自己本身的情況與專家討論,才可獲得一個絕佳的規劃。
4.國際租賃公司(Leasing Co.)
租賃其實也是財務安排的一種方式,利用境外公司來扮演國際租賃公司的特色,能有效的協助企業向外投資時的財務安排。資本租賃或者是售後租回,原本就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方式,但如果將此方式廣泛運用在機器設備及各種工具上,對赴政治不穩定的地區投資,可能會多一層保障。
5.購買租稅協定
境外公司雖然少與其他國家有租稅協定,但也並非全部沒有。例如台灣公司透過荷蘭公司轉投資其他歐洲公司,可以有效地降低稅率,這種國際租稅規劃架構就是舉世聞名的荷蘭三明治(Dutch Sandwich)
6.雇用海外工作員工 (Employment Co.)
對於赴海外投資的企業來說,派駐海外工作人員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運用境外公司來聘雇員工赴海外工作,可能為公司省下一些行政事務上的花費。更可有效地降低海外工作人員的稅務負擔,對這些離鄉背井辛勤工作的人來說,實質所得遠比其他一切事務都來得更重要。
7.船舶公司(Shipping Co.)
運用境外公司來擁有船舶的所有權,已有悠久的歷史。可能你會常聽到在巴拿馬或賴比瑞亞等地註冊的船籍。當船舶屬於一個境外公司所擁有,將來這船舶的收入即為此境外公司的收入,通常境外公司是免稅或是稅率極低,對船東而言即享有極大的好處。另外一個好處是註冊船籍的國家通常與其他國家有相當的友好關係,方便船舶在其他港口停泊。簡而言之,稅負的考量及政治法律面的因素是船舶普遍在免稅天堂國家註冊的關鍵。
8.智慧財產權(Royalties and Patent)
所謂智慧財產權包括電腦軟體、工業技術、專利權、商標、版權、企業的know how等,原始持有這些無形資產的所有者,可利用境外公司來持有這些無形資產的權利,在不同的國家收取不同得權利金,如此一來可有效降低原始權利持有者的稅務負擔,及避免雙重課稅的現象。
9.專業人士境外所得免稅
有許多從事服務性質的行業,如建築師,工程師,會計師,律師,或演藝人員;這些高收入所得的專業人士同樣可以在境外設立專門提供勞務及服務性質的境外公司,由境外公司聘雇並為其安排在第三地或其他地區的服務提供,以避免被雙重課稅。
10.國際控股與股票上市
在某些政治或經濟因素的考量下,許多大型公司可能會考量將其總部設於免稅天堂國家,在透過國際間的財務操作來運作其各國的子公司。數年前,香港商界名人李嘉誠將其企業總部從香港遷冊至百慕達,即為一例。目前在香港、新加坡、倫敦、紐約等地之證券交易所,也有許多上市公司是採用這種模式。
11.國際投資公司(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對外投資工具,如定存單、股票、債券或其他的投資組合,如此一來通常可達到節稅及隱密性等優點。尤其是投資於多個國家時,更可以此做不同的安排。
12.持有海外資產
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通常有許多好處。目前赴海外投資的人日益眾多,在購買不動產時,必須考量深遠,因為各地的法令不盡相同,只有事先規劃才能免除將來的麻煩。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在國際上早已廣泛被運用,而外國人在台灣持有不動產因法令有若干限制需視個案而定。
13.遺囑規劃(Probate and Privacy)
對於具有相當的財富的人而言,為其突然身故時而突然引起的突發狀況,預作規劃是不得不做之考量。尤其是那些財產分佈於數個不同國家者,情況就愈顯複雜。因為每個國家的法令必然不盡相同,除了稅務上的考量以外,可能還會有一筆為數可觀的法律費用,必須支付於遺產移轉的手續上。無論如何,只有在事先規劃才可免於支付這些不必要的費用及曠日費時的手續。
茲舉一例說明如下,某甲與紐西蘭友人共同在紐西蘭投資設廠,日前某甲因病過逝,而其遺產由其妻子與子繼承,但若甲妻要取得紐西蘭工廠之股權,勢必要在紐西蘭支付稅金才可進行股權轉讓手續。如果某甲早在生前即運用境外公司來預作遺囑之安排,即可為後人免除大部分麻煩。
14.資產保護
在面臨好訟時代的今日社會,為避免來自於訴訟或是其他債務關係所引起的追索權,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個人資產的確可以有效地達到保護本身資產的目的。
對一個辛勤工作的人來說,所有資產可能是他一生努力的成果,如果面臨了訴訟,或是業務上的小過失,甚至於車禍都可能輕易的讓他一生的辛苦都變成白費。為了消除這樣的疑慮,境外公司應該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對於設立人來說,其家庭也更有保障。
15.信託
信託的概念及好處,將另闢章節做更詳細的說明,境外公司在信託關係中只是一種運用的工具。因為境外公司的諸多特徵中,恰恰都符合了信託的需求,所以設立一個信託通常都會同時運用一個以上的境外公司與其搭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