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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俗稱境外金融中心)之功能及介紹、定義、優點、開戶資格、業務範圍、各項業務所需文件、帳戶存提款方式、使用好處。

一、 OBU的定義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 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我國於民國七十二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1。

二、 OBU銀行帳戶的優點

  1.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2. 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 資金流動性、自主性高
  4. 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5.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6.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
  7.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8.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並免提呆帳準備
  9. 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

三、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1.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法人:
    (1). 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四、境外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之業務範圍:

 

1. 境外公司存款業務

◎ 外匯活期存款 ◎ 外匯定期存款

※ 上述存款幣別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港幣、日圓、英鎊、馬克、瑞士法郎等。

2. 境外匯兌業務

◎ 匯出匯款 ◎ 匯入匯票

◎ 光票托收 ◎ 買入光票

3. 境外出口業務

◎ 信用狀通知 ◎ 信用狀分割及轉讓

◎ 轉開信用狀 ◎ 出口托收:

◎ 出口押匯 承兌交單(D/A)

◎ 預售遠期外匯 付款交單(D/P)

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信用狀簽發及通知、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4. 境外進口業務

◎ 信用狀之開發: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 預購遠期外匯

◎ 進口托收: 承兌交單(D/A)

◎ 信用狀之修改 ◎ 付款交單(D/P)

直接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信用狀簽發及通知、進口押匯之相關事宜。

5. 境外授信業務

◎ 個人貸款 ◎ 企業併購融資

◎ 企業營業週轉金貸款 ◎ 國際聯合貸款

◎ 企業計劃性貸款

6. 境外保證業務

◎ 開發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或保證函: 履約保證 、 借款或融資保證、國外投標押標金保證、分期付款進口保證

7. 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8. 買賣國外債券

9. 投資型外匯定期存款

10.幣別轉換

11. 衍生性金融商品

12. 應收帳款承購

1.外匯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開戶

(1) 個人戶

  • 外國護照
  • 非中華民國居民聲明書
  • 印鑑卡一式二份
  • OBU外匯活期存款開戶/外匯定期存款存單簽發申請書

(2)公司戶 

  • 公司執照影本二份
  • 營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 代表人(負責人)護照影本二份
  • 董、監事名冊或股東名冊影本二份
  • 董事會授權開戶提款之會議記錄或授權書
  • 印鑑卡一式二份
  • OBU外匯活期存款開戶/外匯定期存款存單簽發申請書

2.進、出口業務

  • 公司執照影本二份
  • 營業登記證二份
  • 代表人(負責人)護照影本二份
  • 董、監事名冊或股東名冊影本二份
  • 公司章程影本二份
  • 董事會會議記錄
  • 簽章登記卡二份
  • 授信約定書
  • 授信保證書
  • 出口押匯總質權書(辦理出口押匯須另徵取)
  • 切結書(辦理進口開狀需徵取)
  • 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辦理開發遠期信用狀須徵取)

3.出口托收:辦理進、出口業務所需文件前7項。

1.匯存方式

  • 以外幣支票﹑銀行支票或匯票交由銀行辦理託收(託收費由存戶負擔)
  • 以信匯或電匯(T/T)方式存入銀行指定帳戶(手續費約美金十元至四十元不等)
  • 國內銀行外匯存款戶轉存者,可由國內金融機構匯入開戶銀行之指定帳戶
  • 匯存款項不得為現金或旅行支票

2.提領方式

開戶者取款憑條加簽(蓋)原留簽章匯款

為合理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範圍,並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內容更臻健全,以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發展,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修正重點如下:

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範圍,如得收受居住民外幣存款,得對居住民、非居住民辦理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辦理境外有價證券承銷業務;賦與管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委任立法依據,俾適當管理其經營風險; 適度調整課稅規定,俾其趨於公平合理。

一般而言、廠商與OBU分行往來的好處有:

1.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所得免稅。適合高資產者分配運用。

2.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本行OBU分行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的限制。

3.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不受牌告利率約束,享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4.以境外公司方式在本行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

5.OBU分行的帳戶享有高度隱密性,除非是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OBU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 )

開戶流程

下列表格是一般開戶時 (公司戶) 所需填寫或提供之文件

必填表格

  • 開戶申請書 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 簽名/或印鑑卡 Signature Cards
  • 保管申請書 Request For Custody Account
  • 帳戶資料流通授權書 (同意將在必要時將帳戶資料交予瑞士銀行或此銀行之其他分行或辦事處) Information
  • Authorization For Rep Offices or UBS.
  • 授權電話或傳真交易 Tel/Fax Orders

選擇性表格 (視個別開戶情況而定)

  • 受益人轉換授權書 Proxy For Fiduciary Placement
  • 企業財務管理及規畫 General Pledge & Assignm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視各銀行要求)

  • 公司登記證 Copy of Company’s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 公司執照 Copy of Company’s Certificate Issued by Registrar
  • 公司備忘錄 Copy of Memorandum
  • 公司章程 Cop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公司年度報表 Copy of Latest Annual Return
  • 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授權書 Board Resolution- to Appoint Authorization Directors & Account Opening
  • 董事之身份證明文件 Copy of ID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Authorized Directors &Signature Certified
  • 股東名冊 Shareholders List
  • 境外管轄地之證明文件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For Offshore Company
  • 銀行或其他專業人士之推薦信 Reference Letters From Banks or Professional Advisors

其他針對境外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 境外公司帳戶或個人帳戶 Bank Account
  • 境外存款帳戶 Deposit Account
  • 境外借款或信用卡申請 Offshore Mortgages & Credit Cards
  • 個人資產或財富管理規畫 Individual Wealth Management
  • 投資顧問Investment Management
  • 信託業務 International Trusts
  • 保險業務 Insurance
  • 房地產投資顧問 Estate Services

其他顧客服務

  • 投資顧問或風險分析小組 Active Advisory Teams
  • 定期與顧客聯繫提供其個別所需資料或服務 Relationship Retaining

在開立銀行帳戶時,投資人應注意此銀行機構是否在其國民地或居住地同時設有分行,並提供境外金融服務。當投資人或其企業規模龐大或資產金額過大時,應儘量避免在有可能與其國民地或居住地分行往來密切之銀行開戶,並應分散風險。對高收入個人而言,境外金融卡或信用卡的使用也是值得考慮採用的避稅方式之一。

隱密性

當企業或個人已決定赴外投資,除了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及當地法情況需要 被慎審的考慮之外,當地與外界銀行或金融單位間之業務往及聯絡也是重點考 慮之一。在此,我們除了要提醒企業及個人仔細比較銀行間之金融業務效率及服務範圍,更要注意其個人資金流向及金融交易,或花費; 因為,任何一筆在企 業或個人之居住國內或較常旅行的國家內的消費,都可以輕易留下交易記錄在將來供稅務機關或政府追查。
在目前,有許多國家的法令(刑法) 都強制地規定在有足夠理由及證據的支持之下,得向其國內之企業或居民之境外所得或財產進行調查,而刑法的效力可視境外商業法為無效;且也有越來越多的銀行主動要求非居民客戶在開戶時簽署一份同意書,表示在必要時銀行可向其國民地政府公布其帳戶資料以供刑事調查。 (如,瑞士與美國及德國在早前所簽定的友好條約中便已簽定,瑞士銀行在相信有足夠的刑法理由之前提,需無條件公布或提供其客戶之資料予其國民地政府,以協助調查。)

您平時也許沒有留意,但您的信用卡,收發的傳真或電子郵件,所加入的航空公司會員俱樂部,及所前往旅行的地區或交往的專業人士等,都反映了您的生活水準;因此,即使您已決定設立境外公司或已經有了境外公司,對於個人的花費及私人資料仍需高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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