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記帳

CFC制度上路,境外公司需要記帳嗎?帳務資料如何準備?

因應全球稅務改革潮流,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企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有境外公司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先行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在CFC的盈餘。面對台灣稅務改革的強大衝擊,您準備好了嗎 ?

 

境外公司需建立財務報表制度,以因應CFC新法

過往企業使用境外公司普遍不會有記帳作業,備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者更是屈指可數,隨全球反避稅意識崛起,國內CFC制度上路要求提供財務報表,企業運用境外公司的觀念應適時除舊佈新與時俱進。

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僅是將 CFC 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且CFC制度不朔及既往,CFC 於 112 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 CFC 制度,企業自此建立財務報表制度為首要任務。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結算申報

 

依財政部2017/09/22公布,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適用辦法第8條第1項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2. CFC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3. 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4. 認列CFC投資收益表。
  5. 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第7條第2項國外稅額扣抵規定者,應提出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6. 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7. 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或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之CFC之轉投資事業減 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核時應備妥之文件:

適用辦法第8條第2項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2. 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營利事業CFC申報格式

財政部於2023年1月7日進一步發布營利事業CFC相關申報書表格式,包含營利事業申報揭露義務、關係人明細表、CFC所得明細表暨應備文據、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等。

其中,根據財政部提供CFC所得明細表,共分為五大部分:

  1. CFC基本資料,包含實質營運活動檢視、CFC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簽證
  2. 當年度盈餘計算
  3.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4. 歸課所得計算
  5. 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

在前十年虧損扣除表的部分,自2023年度起的CFC虧損可扣除,但2022年度(含)以前的虧損不能適用。至於歸課所得計算方面,CFC當年度盈餘可扣除CFC當地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虧損扣除,再依持股比例計算應認列CFC投資收益。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則包含實際獲配CFC股利金額、處分CFC資訊等,以避免重複課稅。

依境外公司用途,編列帳務資料

由於境外公司使用方式的不同,其帳務處理及財報編製的複雜程度有所差異。

  1. 以境外公司投資控股大陸,境外公司通常僅須依大陸公司的財報認列投資收益與必要調整分錄,帳冊整理及財務報表的編製相對單純許多。
  2. 以境外公司從事投資各種金融商品,因涉及入帳基礎時點及會計評價問題,金融商品收益帳上究竟應認列為是成本或市價進出的衡量或部位歸類為準備出售項下的考慮,會計科目的不同將產生不同的CFC所得效應,連帶影響個人的稅負。
  3. 三角貿易類型境外公司應用最多且廣泛,通常涉及多國或兩岸三地的利潤分配,原先所留置的利潤或保留盈餘是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等問題,衍生的稅務風險,應特別審慎考量處理。

因境外公司多數未曾建立完整的記帳機制及存放方式,若交易架構跟相關會計憑證單據不齊全,想要委託會計師對簽證的報告內容負責,恐怕會造成雙方的疑問與顧慮,提供的資料越不完善、簽證內容將出現越多的保留意見。作為CFC稅務申報使用,應建立合規的境外公司財報制度,安排專業會計師簽證之前,更該妥善研究討論財務報表應揭露的範圍以及交易內容如何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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